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5號
上 訴 人 卓越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博約(董事)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玉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25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