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5號
上 訴 人 卓越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博約(董事)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玉璇律師
被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蔡紫君(局長)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
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
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4 年4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