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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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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5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5號 上 訴 人 卓越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博約(董事)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玉璇律師 被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蔡紫君(局長)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 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 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4 年4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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