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6號
上 訴 人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忠和(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56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
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