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雪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范嘉倩 律師
被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曾銘宗(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開元
王麗惠
張淑芬 律師
參 加 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康(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保險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華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以參加人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經要求其限期辦理增資
而未能完成,有損及被保險
人權益
之虞,
乃以民國(下同)
98年8月4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2508242號函參加人,依保險
法第149條第4項第2款、第5項規定,自98年8月4日下午5時
30分起
予以接管,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保險
安定基金)為接管人,組成接管小組,接管期限以9個月為
原則(至99年5月3日屆期),必要時由被告依保險法第149
條之3第1項規定調整之。保險安定基金
嗣於99年4月12日以
接國華人字第0990000203號公告其受託辦理參加人之引資或
合併等標案事宜。
旋被告以
上開接管期限將屆,為利接管人
賡續辦理參加人之引資或合併事宜,以99年4月23日金管保
財字第09900059341號公告原接管處分自99年5月4日起延長9
個月。嗣被告以100年1月28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0009371號
公告、100年10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6321號公告、
101年8月1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0191號公告延長接管
期間
,並於102年7月31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8501號公告,
接管處分自102年8月4日起延長至104年4月30日,續由保險
安定基金執行接管人職務,必要時由被告依保險法第149條
之3第1項規定調整之;接管期間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
或類似機構之職權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規定應予停止,相關
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駁回,遂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
前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
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