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勁久外勞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秋蘋
被 告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2 年
12月19日院臺訴字第1020156650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3 年3 月10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