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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3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勁久外勞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秋蘋 被   告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2 年 12月19日院臺訴字第1020156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3 年3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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