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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3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有關建築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胡晉維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通榮(市長) 訴訟代理人 余憶雯       胡國祥       林俊緯 參 加 人 周勝傑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火財(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勝傑、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周勝傑於100 年1 月17日以坐落基隆市○○區○○ 段○○○ ○號土地為申請位置,向被告申請建築線指定,經被 告以原告所有坐落同段384-2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 界,於100 年1 月19日指定建築線,參加人財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財盛營造公司)向被告申請於麥金段376 地號土 地核發建造執照,經被告審查後核發100 基府都建字第0050 號建造執照在案。原告於101 年8 月23日以陳述意見書向被 告表示,該建築線指示圖及建造執照之核發,損害其權益, 應予撤銷,經被告以101 年9 月21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1017 7365號函復該府指定建築線符合規定。原告不服被告上開10 1 年9 月21日函,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以102 年3 月26日台 內訴字第1010366502號決定訴願不受理。原告續提起行政訴 訟,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03 號裁定駁回,另上開裁定理 由認原告於101 年8 月27日以陳述意見書訴請撤銷指定建築 線處分及建造執照部分,移送訴願機關為訴願審理,遭經訴 願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周勝傑為本件建築線指定之申請人,而參加人 財盛營造公司,復以被告所指定之建築線為據,向被告審請 核發基隆市○○區○○段○○○ ○號土地之建築執照,並經被 告核發建築執照在案(見訴願卷第140 頁)。本院認本件訴 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 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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