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宏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映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志瑋 會計師
廖致翔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46 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