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李恒隆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徐旭東
參 加 人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董事長)
上列
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
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流通公司)於
民國100 年11月15日提出申請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
選任董事長
變更登記、申報公司印章變更
暨申請補辦修正章
程變更登記,經被告以102 年7 月3 日經授商字第10201116
170 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所請。原告不服,以其為太平
洋流通公司
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
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
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太平洋流通公司100
年11月15日申請變更其董事為徐旭東、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亞太開發公司)、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世紀開發公司),變更其監察人為大聚化學纖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聚化纖公司),並申報公司印章變更
暨申請補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本件
撤銷訴訟判決結果,將
可能使太平洋流通公司、徐旭東、亞太開發公司、新世紀開
發公司及大聚化纖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