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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0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鄭又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李錦樹 律師 參 加 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王玫珺 律師       宋耀明 律師       湯偉祥 律師 參 加 人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董事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陳建中 律師       徐沛然 律師 輔助參加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晴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楊大德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輔助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許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太流公司 )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提出申請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 人、選任董事長變更登記於102 年6 月20日檢附96年股 東常會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申請章程修正變更登記 ,案經被告以102 年7 月3 日經授商字第10201116170 號函 (下稱原處分)核准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變更登 記、申報公司印章變更及補辦96年6 月28日修正章程變更登 記。原告不服,以其為參加人太流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身分, 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查參加人太流公司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太百公司)之最大股東,且於太百公司董事會5 席董事中 占有2 席董事席次,而太百公司亦為參加人太流公司股東, 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太百公司之權益,其就本件訴訟 確屬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太百公司具狀聲請輔助參 加被告之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俊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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