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鄭又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李錦樹 律師
參 加 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王玫珺 律師
宋耀明 律師
湯偉祥 律師
參 加 人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東(董事長)
參 加 人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澄宇(董事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陳建中 律師
徐沛然 律師
輔助參加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晴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楊大德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輔助參加人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許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
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太流公司
)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提出申請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
人、選任董事長
變更登記,
嗣於102 年6 月20日檢附96年股
東常會議事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申請章程修正變更登記
,案經被告以102 年7 月3 日經授商字第10201116170 號函
(下稱原處分)核准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變更登
記、申報公司印章變更及補辦96年6 月28日修正章程變更登
記。原告不服,以其為參加人太流公司
利害關係人之身分,
提起
訴願請求
撤銷原處分,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查參加人太流公司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太百公司)之最大股東,且於太百公司董事會5 席董事中
占有2 席董事席次,而太百公司亦為參加人太流公司股東,
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太百公司之權益,其就本件訴訟
確屬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太百公司具狀聲請輔助參
加被告之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