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知漁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思閔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
民國102 年11月1 日勞訴字第1020023431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
撤銷罰鍰
及公布受裁處人名稱之處分,屬
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依
首
揭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 元,原告僅繳
納2,000 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7 日內補繳2,000 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
5 月6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
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