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貝殼窩青年旅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松(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洪婷芸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間違反發展觀光
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54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