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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9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台灣培毅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綦果賢(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 及罰鍰170,000 元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 2 項第1 、2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 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 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本件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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