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原 告 昌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雅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許峻彬 律師
王晨桓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顯添
馬惠美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翊至 律師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6 月25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
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8
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
兩造於上述期日前,均應提出下列資料並為相關說明:
㈠原告提送『新北市(臺北縣)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
投資計畫』案投資計畫書)」全文。
㈡被告於100 年1 月25日作成之「審核通過處分(審核對象
即原告提送如㈠所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