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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 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原   告 昌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雅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許峻彬 律師       王晨桓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顯添       馬惠美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翊至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8   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兩造於上述期日前,均應提出下列資料並為相關說明:   ㈠原告提送『新北市(臺北縣)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    投資計畫』案投資計畫書)」全文。   ㈡被告於100 年1 月25日作成之「審核通過處分(審核對象    即原告提送如㈠所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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