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永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漪珠(董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依
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