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全字第 1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廖超祥(關務長)             送達代收人 陳惠寧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奧多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昭維 (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拾叁萬柒仟玖佰柒拾元範 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叁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或將 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柒拾叁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提存後,得免 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貨物稅條 例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經聲請人以民國(下同) 104 年10月2 日104 年第00000000號及104 年第00000000號 處分書,裁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520,458 元,並追徵所 漏進口稅費249,004元,合計769,462元,所漏稅款部分經以 押金31,492元抵繳,相對人尚欠737,970 元,處分書並經送 達相對人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 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 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免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73 7,970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經核債權人就其主張及假扣 押原因,已提出前揭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 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