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永保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世錚(董事長)
再審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
上列
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54號
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
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簡易訴訟程序之
抗告、再審及
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第1 項、第236 條之2 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54號
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
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依據
上揭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
,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