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偉信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育宏(董事)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素津(處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印花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
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雖得委任會計師為
訴訟代理人
,
惟未見
委任書為憑。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提出
委任書。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