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 告 洪祺祓
原 告 洪祺禎
原 告 李毓琇
原 告 伊頂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安睿智企業有限公司
原 告 世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祺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張 琴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參 加 人 陳澐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澐萱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洪祺祓前經被告以103年9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48
50850 號函許可自行召集原告世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
世都公司)之股東臨時會,原告洪祺祓
旋於103 年12月5 日
自行召集原告世都公司股東臨時會,並改選董事、監察人,
原告洪祺祓君、李毓琇、伊頂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伊
頂旺公司)當選為董事,原告洪祺禎君則當選為監察人;復
由董事得票權數最高者原告洪祺祓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董事
會推選其為董事長。
嗣原告世都公司於同年12月23日以原告
洪祺祓為代表人,檢附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改選董事、監察
人、董事長
變更登記事宜。
惟案外人以103 年12月5 日
陳情
書、以103 年12月29日檢舉函,告知被告
前揭股東臨時會改
選董事、監察人之決議有違公司法相關規定,請被告駁回變
更登記之申請。被告即以104 年1 月5 日府產業商字第1039
1552700 號函、104 年1 月20日府產業商字第10391552710
號函請原告世都公司補正說明;而原告世都公司則以104 年
1 月14日、2 月3 日補正申請書提出補充說明。惟經被告審
查,認原告世都公司103 年12月5 日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僅
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47.7% ,不符公司法第174 條股東會之
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之規定,該
股東臨時會之決議內容為無效;後續由董事得票權數最高之
董事所召集之董事會
失其附麗,董事長之選舉亦無效,原告
世都公司以原告洪祺祓為代表人申請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1 項規定,為不
適格,
乃為「應予駁回」之處分。
原告洪祺祓、洪祺禎、李毓琇、伊頂旺公司、世都公司等5
人不服,提起
訴願,經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
件參加人陳澐萱現係原告世都公司之董事,本件訴訟之結果
如係撤銷原處分者,參加人陳澐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有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513 號、102 年度判
字第617 號判決
參照),是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陳澐萱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