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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   告 洪祺祓 原   告 洪祺禎 原   告 李毓琇 原   告 伊頂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安睿智企業有限公司 原   告 世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祺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張 琴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參 加 人 陳澐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澐萱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洪祺祓前經被告以103年9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48 50850 號函許可自行召集原告世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 世都公司)之股東臨時會,原告洪祺祓旋於103 年12月5 日 自行召集原告世都公司股東臨時會,並改選董事、監察人, 原告洪祺祓君、李毓琇、伊頂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伊 頂旺公司)當選為董事,原告洪祺禎君則當選為監察人;復 由董事得票權數最高者原告洪祺祓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董事 會推選其為董事長。嗣原告世都公司於同年12月23日以原告 洪祺祓為代表人,檢附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改選董事、監察 人、董事長變更登記事宜。惟案外人以103 年12月5 日陳情 書、以103 年12月29日檢舉函,告知被告前揭股東臨時會改 選董事、監察人之決議有違公司法相關規定,請被告駁回變 更登記之申請。被告即以104 年1 月5 日府產業商字第1039 1552700 號函、104 年1 月20日府產業商字第10391552710 號函請原告世都公司補正說明;而原告世都公司則以104 年 1 月14日、2 月3 日補正申請書提出補充說明。惟經被告審 查,認原告世都公司103 年12月5 日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僅 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47.7% ,不符公司法第174 條股東會之 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之規定,該 股東臨時會之決議內容為無效;後續由董事得票權數最高之 董事所召集之董事會失其附麗,董事長之選舉亦無效,原告 世都公司以原告洪祺祓為代表人申請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1 項規定,為不適格,乃為「應予駁回」之處分。 原告洪祺祓、洪祺禎、李毓琇、伊頂旺公司、世都公司等5 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 件參加人陳澐萱現係原告世都公司之董事,本件訴訟之結果 如係撤銷原處分者,參加人陳澐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有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513 號、102 年度判 字第617 號判決參照),是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陳澐萱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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