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
原 告 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禮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
陳秉怡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蔡素珠
上列
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吳英世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 條及
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變更為吳英世,
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故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