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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貨物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 原   告 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禮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       陳秉怡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蔡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吳英世承受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用之;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 條及 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變更為吳英世, 兩造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故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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