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8號
原 告 石生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憲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麗娥
參 加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詩璋
上列
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2028號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
所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