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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0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8號 原   告 石生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憲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麗娥 參 加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詩璋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202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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