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昊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美瑋(董事長)
被 告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代 表 人 丁玉珍(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680號民事訴訟事件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 第1 項)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準據,而該
法律關係已經
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2 項)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
、刑事或其他
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
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103 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諮詢輔導計畫』業務委外案」採購案,經被告以原告有:⑴
103 年5 月及6 月份輔導工作相關彙報資料未依契約規定履
約,並仍未依機關書面通知期限改善;⑵社會企業文化地圖
實施計畫建議書經審查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
理;⑶社會企業成果展示
暨聯合行銷活動實施計畫建議書經
審查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⑷社會企業研
討會(第1 場)實施計畫經審查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
依規定辦理;⑸社會企業商品目錄實施建議書經審查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⑹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
約等
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以民國103 年7 月30日桃分署特
字第1034060442號函(
諒達)通知,依契約書第16條第1 款
第9 、10、12目規定終止契約,並以103 年8 月5 日桃分署
特字第1034060526號函通知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情事,擬將原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不服
,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3 年8 月28日桃分署特字第1030
036132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提出
申訴亦經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103 年12月26日訴0000000 號申訴審議判斷書駁
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政府採購法事件,被告認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係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
由,致終止契約」為據,而原告主張其已先於被告終止
系爭
契約,且於000 年0 月00日生效,故被告
嗣後再終止契約並
不合法,並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刻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1680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而本
件原告究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
,尚涉有另案民事爭訟,故依
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於另
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