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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昊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美瑋(董事長) 被   告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代 表 人 丁玉珍(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680號民事訴訟事件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第1 項)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2 項)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 、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 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103 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諮詢輔導計畫』業務委外案」採購案,經被告以原告有:⑴ 103 年5 月及6 月份輔導工作相關彙報資料未依契約規定履 約,並仍未依機關書面通知期限改善;⑵社會企業文化地圖 實施計畫建議書經審查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 理;⑶社會企業成果展示聯合行銷活動實施計畫建議書經 審查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⑷社會企業研 討會(第1 場)實施計畫經審查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 依規定辦理;⑸社會企業商品目錄實施建議書經審查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⑹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 約等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以民國103 年7 月30日桃分署特 字第1034060442號函(諒達)通知,依契約書第16條第1 款 第9 、10、12目規定終止契約,並以103 年8 月5 日桃分署 特字第1034060526號函通知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情事,擬將原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不服 ,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3 年8 月28日桃分署特字第1030 036132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亦經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103 年12月26日訴0000000 號申訴審議判斷書駁 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政府採購法事件,被告認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係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 由,致終止契約」為據,而原告主張其已先於被告終止系爭 契約,且於000 年0 月00日生效,故被告後再終止契約並 不合法,並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刻正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1680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而本 件原告究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情事 ,尚涉有另案民事爭訟,故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於另 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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