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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工會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淺田雅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林靖苹 律師       詹傑翔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郭芳煜 參 加 人 彭材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郭芳煜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 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陳雄文,於本 院民國105年5月4日宣示判決後,於105年5 月20日變更為郭 芳煜,有105年5月20日(105)政字第00135號任命令附卷可 稽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於105年7月5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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