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淺田雅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林靖苹 律師
詹傑翔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郭芳煜
參 加 人 彭材
上列
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郭芳煜為被告代表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訟法院,由法院
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
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
上揭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程序
準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陳雄文,
嗣於本
院民國105年5月4日宣示判決後,於105年5 月20日變更為郭
芳煜,有105年5月20日(105)政字第00135號任命令附卷
可
稽。
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於105年7月5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