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佳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佳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金門縣採購招標所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
乃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