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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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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解立言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智堅(市長) 參 加 人 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請在新竹市○○段○○地 號土地上興建地上12層、地下2 層1 幢1 棟24戶RC造建築物 ,經被告准予發給〈102 〉府工建字第00081 號建造執照( 下稱「系爭建造執照」)。原告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以系 爭建造執照核發影響其日照權等由,向被告提出陳情,案經 被告以103 年10月3 日府工建字第1030178852號函復:「… 二、本案經設計建築師於現地進行實測,並重新檢核及檢討 後,未使鄰地冬至日無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三、另基地 東北側之○○街○○巷○弄為私設通路,非屬面前道路,故 無高度陰影檢討事項。」(下稱「系爭函文」)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內政部以原告訴願書所載不服之系爭函文非屬行 政處分,而訴願請求事項係請求撤銷系爭建造執照,為原告 權益計,認定本件訴願標的為系爭建造執照,又因原告為系 爭建造執照之臨地住戶,就其主張日照權部分有利害關係, 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受理本件,惟仍認定被告核發系爭建造 執照並無違誤,遂以台內訴字第1030321426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將致第三人野村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本院自得依 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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