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毛隆昌
毛美麗
毛喬慧
毛靖恩
毛庭敏
陳詩樺
丹志文
石豐義
石豐霖
袁詩淳
石豐正
石 磊
丹 菁
丹俊傑
陳忠駿
袁百宏
石翠萍
高榮輝
黃一哲
石慶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張善政(代理院長)
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張裕德
參 加 人 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燿璋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許喬茹 律師
蘇 芃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張振乾(處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交通部於96年8 月27日公告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下稱日管處)執行「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
BOT
案」(下稱
系爭BOT 案),日管處
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相關規定,於98年1 月16日與參加人仲成大飯店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參加人仲成公司)訂定「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
BOT 案興建營運契約書」。參加人仲成公司依環境影響評估
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於100 年6 月23日檢送籌設中國際觀
光旅館「日月潭仲成大飯店」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
),經交通部觀光局以100 年7 月4 日觀業字第1000020672
號函送被告所屬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審查,經補正相
關資料及5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委員會於102 年8 月30日第243 次會議審查結果,決議本
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嗣環保署於103 年10月13日以環
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系爭BOT 案環說書審查結論,其
中公告事項一、㈢記載:「開發單位應在交通部觀光局日月
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
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且本環境影響
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
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 次
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日管處不服
上開環保署公告審查
結論一、㈢部分,提起
訴願,經被告以104 年4 月2 日院臺
訴字第104 0128245 號
訴願決定:「環境保護署103 年10月
13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關於取得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
出具之公函訴願人部分撤銷。」原告等不服上開訴願決定,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願決定業就系爭公告審查結論一、㈢部分
予以撤銷
,訴願人為日管處,本院認為本件原告
撤銷訴訟之結果,日
管處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日管處
聲請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
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