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毛隆昌
毛庭敏
陳詩樺
丹志文
毛喬慧
毛靖恩
毛美麗
石豐義
石豐霖
袁詩淳
石豐正
石 磊
丹 菁
丹俊傑
陳忠駿
袁百宏
石翠萍
高榮輝
黃一哲
石慶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張善政(代理院長)
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張裕德
參 加 人 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燿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許喬茹 律師
蘇 芃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張振乾(處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0號
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其他
行政爭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
在該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
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緣交通部於 96年8月27日公告委任參加人交通部觀光局日月
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參加人日管處)執行「日月潭向
山觀光旅館
BOT案」(下稱
系爭BOT案),參加人日管處
爰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相關規定,於98年
1月16 日與參加人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仲
成公司)訂定「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 BOT案興建營運契約書
」。參加人仲成公司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於100 年6 月23日檢送籌設中國際觀光旅館
「日月潭仲成大飯店」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
交通部觀光局以100 年7 月4 日觀業字第1000020672號函送
被告所屬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審查,經補正相關資料
及5 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會(下稱環評委員會)於102 年8 月30日第243 次會議審查
結果,決議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
嗣環
保署於103 年10月13日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系爭
BOT 案環說書審查結論(下稱系爭審查結論,即本件原處分
),其中公告事項一、㈢記載:「開發單位應在交通部觀光
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
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且本環
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
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
工日期;採分段( 分期) 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
第1 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參加人日管處不服系爭審
查結論公告事項一、㈢部分,提起
訴願,經被告以104 年4
月2 日院臺訴字第1040128245號
訴願決定:「環境保護署10
3 年10月13日環署綜字第1030085248號公告審查結論一、㈢
關於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本案已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
條規定所出具之公函訴願人部分
撤銷。」原告等不服
上開訴
願決定,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不服上開系爭審查結論(即本件原處分),提起
訴願部分,業經被告另以104年6月12日以院臺訴字第104013
5972號決定書,撤銷系爭審查結論(即本件原處分)在案,
而參加人仲成公司不服,業經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現
繫屬
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0號審理中。
茲因本件
兩造間所爭
執系爭審查結論(即本件原處分)關於一、㈢部分,係以本
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0號之裁判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歧異
及矛盾,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
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