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毛隆昌
毛庭敏
石豐義
石豐霖
袁詩淳
丹菁
陳詩樺
丹俊傑
丹志文
毛喬慧
毛靖恩
石豐正
石磊
毛美麗
陳忠駿
袁百宏
石翠萍
高榮輝
黃一哲
石慶龍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熊依翎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林全(院長)
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張裕德
參 加 人 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燿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蘇 芃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洪維新(處長)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停止訴訟
程序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1
條、第173條、第174條、第176條至第181條、第185條至第
187條之規定,於本節
準用之。」而依
前開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
或
依職權撤銷之」),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下同
)105 年1 月27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758 號裁定,在本院10
4 年度訴字第1160號行政訟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行政訴訟事件業於105年8月3
1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
判決提起上訴,
業已於106年5月26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
回上訴人之訴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
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