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富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添富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林煜騰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范貴玉
訴訟代理人 李立誠
上列
當事人間因地籍圖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
辯
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
再行
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行
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