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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 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 原   告 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笠島亨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傅崐萁(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黃佩成 律師       黃國華 複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4日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5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原定辯論期 日取消,並指定於105年6月15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5法庭由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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