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交上字第 20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上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珠(董事)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玉好(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 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 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 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 回之。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 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 背法令。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 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 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 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 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 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 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5年1 月28日下午4時47分許行經宜蘭縣○○鄉○○路○段與礁溪路 6段133巷路口處,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 口闖紅燈」違規事實,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員警以 上訴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 第1項之規定逕行舉發。嗣上訴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訴,經被上訴人認上訴人之申 訴為無理由,被上訴人即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於105年3月 23日以北監宜裁字第43-QQ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上訴人罰 鍰2,700元(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原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一)舉發採證照片,未確實能證明有闖紅燈 之證據,是足以證明"證據力不足"。(二)燈號之顯示,未能 百分之百確定"闖紅燈",此燈號之變色每一循環,行進車道 依序是綠燈65秒、黃燈3秒、紅燈2秒、右轉+紅燈10秒、黃 燈3秒、紅燈27秒,總共110秒;對邊車道依序是綠燈65秒、 黃燈3秒、紅燈42秒,總共110秒。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 局交字第1050004038號文第2項說明與現場不符,因中間有 一個黃燈3秒。又被上訴人之說明與現場之燈號顯示循環少1 次黃燈(3秒)之動作與現場不符。是足以證明"證據力不足" ,應要有確實影像能證明有闖紅燈之證據。(三)當對邊車道 紅燈時,行進之車道碰到紅燈之比率為2秒+10秒+27秒=3 9秒之機率,行進車道碰到黃燈之比率為3秒之機率,由此可 證對邊車道紅燈時,行進車道並非百分之百是紅燈,故此闖 紅燈的比率是不符合百分之百闖紅燈的事實等語。經核無非 重述對原處分不服之理由;惟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 訴,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及如何合於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 3 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則未具體指明,難認對原判決之 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 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 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