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關務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齊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偉(董事)住臺北市中山區下埤里4鄰復興北
上列
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55萬5,551元範圍內為假扣
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55萬5,551元,或將債權人
請求之金額新臺幣55萬5,551元提存後,得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
聲請
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
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
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
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
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
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
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
押。」同法第297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
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
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
聲請人即債權人以105年第000
00000號處分書,按所漏關稅額處(含反傾銷稅)4倍
罰鍰計
新台幣(下同)323,444元,追徵所漏關稅12,757元、反傾
銷稅73,925元,處所漏稅額0.5倍之罰鍰4,333元,追徵所漏
營業稅12,839元;另以105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按所漏
關稅額處(含反傾銷稅)4倍罰鍰計新台幣(下同)347,336
元,追徵所漏關稅13,125元、反傾銷稅76,055元,處所漏稅
額0.6倍之罰鍰6,916元,追徵所漏營業稅13,209元。罰鍰合
計新臺幣(下同)883,939元。
上開二處分均經送達在案。
嗣經以押金328,388元抵繳,相對人尚有欠款555,551元。因
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
產以逃避執行,
爰聲請就其財產於555,551元之範圍內准免
供擔保
予以假扣押等語,並提出處分書、
送達證書,為相當
之釋明。
三、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債務人如為債權人提供
擔保金555,551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
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