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全字第 10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關務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齊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偉(董事)住臺北市中山區下埤里4鄰復興北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55萬5,551元範圍內為假扣 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55萬5,551元,或將債權人 請求之金額新臺幣55萬5,551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 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 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 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 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 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聲請人即債權人以105年第000 00000號處分書,按所漏關稅額處(含反傾銷稅)4倍罰鍰計 新台幣(下同)323,444元,追徵所漏關稅12,757元、反傾 銷稅73,925元,處所漏稅額0.5倍之罰鍰4,333元,追徵所漏 營業稅12,839元;另以105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按所漏 關稅額處(含反傾銷稅)4倍罰鍰計新台幣(下同)347,336 元,追徵所漏關稅13,125元、反傾銷稅76,055元,處所漏稅 額0.6倍之罰鍰6,916元,追徵所漏營業稅13,209元。罰鍰合 計新臺幣(下同)883,939元。上開二處分均經送達在案。 經以押金328,388元抵繳,相對人尚有欠款555,551元。因 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 產以逃避執行,聲請就其財產於555,551元之範圍內准免 供擔保予以假扣押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為相當 之釋明。 三、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債務人如為債權人提供 擔保金555,551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 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