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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全字第 1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關務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紅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雅萍(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60萬3,601元範圍內為假扣 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60萬3,601元,或將債權人 請求之金額新臺幣60萬3,601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 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 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 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 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 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 ,聲請人即債權人以105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39萬7,929元,追徵進口稅費20萬5,672元,經 以押金3萬7,253元抵繳,相對人尚欠款60萬3,601元。因相 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 以逃避執行,聲請就其財產於60萬3,601元之範圍內准免 供擔保予以假扣押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為相當 之釋明。 三、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債務人如為債權人提供 擔保金60萬3,601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 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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