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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全字第 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沈榮詳(關務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九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偉峯(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元範圍內為假 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元,或將相 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 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 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 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 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 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 押,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52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間辦理報關,因未 能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託書及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或其 他不法之情事,違反關稅法第81條及第84條第1 項,經聲請 人以104 年第00000000號至第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 合計新臺幣(下同)582,000 元,且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 人未經扣押貨物或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 1第1項規定,聲請准免聲請人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 債權額582,000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處分書、送 達證書等影本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582,000 元 ,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第 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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