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沈榮詳(關務長)
送達代收人 王天威
相 對 人 昱逸實業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趙志玲(董事)住新北市○○區○○街○○號
上列
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
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
,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
聲請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
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
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規定: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
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
法第297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
,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經聲請
人分別以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
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
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
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
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
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
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
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
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
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
、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及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
書,處相對人
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計517萬1,171元,處
分書並經送達在案。
茲因相對人未就
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
,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
爰依據海關
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
所有財產於517萬1,171元範圍內假扣押,並提出處分書、
送
達證書影本等件為相當之釋明。
三、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相對人如為
聲請人提供擔保517 萬1,171 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
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