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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全字第 3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沈榮詳(關務長)              送達代收人 王天威 相 對 人 昱逸實業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代 表 人 趙志玲(董事)住新北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 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 ,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規定: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 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 ,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經聲請 人分別以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 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 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 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 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 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 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 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 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 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 、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書及104年第00000000號00處分 書,處相對人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計517萬1,171元,處 分書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 ,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 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 所有財產於517萬1,171元範圍內假扣押,並提出處分書、送 達證書影本等件為相當之釋明。 三、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 聲請人提供擔保517 萬1,171 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 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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