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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再字第 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8號 再 審原 告 璨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飛遠(董事)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中華民國105年8月23 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再審被告代表人欄所載「宋汝堯」,應更 正為「陳瑜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第281條規定,於行政再審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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