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8號
再 審原 告 璨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飛遠(董事)
再 審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關務長)
上列
當事人間進口貨物
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中華民國105年8月23
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裁定正本關於再審被告代表人欄
所載「宋汝堯」,應更
正為「陳瑜朗」。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第281條規定,於行政再審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