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翰吉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瓊丹(董事)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惠菁
薛佳青
上列
當事人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溢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起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適用
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
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
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因原告之訴一部
撤回,致其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屬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並以本院民國105年5月9日105年度訴
字第102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其所需
繳納裁判費應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
惟原告於105年1
月19日向本院繳納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
可
稽,核溢繳2,000元,依
上開規定自應返還,
爰依職權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