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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翰吉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瓊丹(董事)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惠菁       薛佳青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 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因原告之訴一部 撤回,致其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屬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並以本院民國105年5月9日105年度訴 字第102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其所需 繳納裁判費應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於105年1 月19日向本院繳納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 稽,核溢繳2,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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