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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電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希望之聲國際廣播製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宜君(董事)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王龍寬 律師       陳威韶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詹婷怡(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閻立泰       布其慧       鄭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電信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 並定106 年2 月16日上午9 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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