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永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任俞仲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洪 萱       張心怡 參 加 人 Morgan Stanley Private Equity Asia IV,L.L.C. 代 表 人 Alan K.Jones 訴訟代理人 黃徹文 律師       王乙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允許Morgan Stanley Private Equity Asia IV,L.L.C.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參加人擬透過持有安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博康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之100%股份,控制安順公司、博康公司及其從屬公 司(包含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數位天空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等12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財務、業務經營及 人事任免,為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 結合態樣,並達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結合申報門檻 ,其向被告提出結合申報,經被告審查後認本結合案整體經 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 規定,以民國104年12月31日公結字第104003號結合案件決 定書(下稱原處分)附加負擔不予禁止。原告不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以其為原處分之申報人,而被告以原處分作出 不禁止參加人所申報之結合交易之決定,倘若判決結果致使 原處分遭撤銷,參加人因原處分所取得之相關權利及法律上 利益必將遭受損害,爰聲請參加本件訴訟等語。從而,本院 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得依上開條文,允許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被告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