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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水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6號 上 訴 人 大橋遊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奇松(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古沼格(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 表明上訴理由,狀載另具狀補提上訴理由,未提出上 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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