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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華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褚學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黃美瑛為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 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代表人原為吳秀明,於訴訟程序中 變更為黃美瑛,據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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