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華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褚學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美瑛(主任委員)
上列
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黃美瑛為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
送達於
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定有明文;又
上揭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
行政訴訟程序
準用之。
二、查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之代表人原為吳秀明,於訴訟程序中
變更為黃美瑛,
茲據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