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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殯葬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8號 原   告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振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金平安生命紀念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昌福(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平安生命紀念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緣臺灣省政府以民國73年12月15日73府社三字第98335號函 核准設置私立國榮公墓(下稱系爭公墓),參加人於101年6 月間繕具申請書向被告申請經營系爭公墓,經被告以101年9 月25日北府民生字第1012028910號函(下稱被告101年9月25 日函)復:同意經營許可。訴外人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百福山公司)不服被告101年9月25日函,提起訴願遭 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 駁回。又原告於坐落新北市○○區00000000號設有龍寶 山觀音殿納骨堂1座(建號:新北市○○區○○段○○○○ 段00號,權利範圍:全部、地號:新北市○○區○○段○○ ○○段000○00號,權利範圍:1,177/1,000,000)位於系爭 公墓,其對被告101年9月25日函亦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參加人係原處分之相對人,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之 訴有理由,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自得 併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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