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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44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7號 原   告 紅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華光(董事)住同上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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