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7號
原 告 紅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華光(董事)住同上
被 告 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局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
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