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3號
原 告 基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
複 代 理人 梁徽志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貞玉
陳麗萍(兼
送達代收人)
劉勳駿
上列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0日105 年度訴字第1493號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行政院勞動部」之記載
,應更正為「勞動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