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白志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燕鈴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蔡素珠
上列
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
論並再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