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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86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7號 原   告 鴻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銘結(董事) 訴訟代理人 李迎新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 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92,07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本件稅額、罰鍰皆在40萬元以下,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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