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7號
原 告 鴻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銘結(董事)
訴訟代理人 李迎新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
當事人間
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
二、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裁處
罰鍰新臺幣(下同)
92,07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本件稅額、罰鍰皆在40萬元以下,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
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