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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1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使用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方琬珺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 參 加 人 信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信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信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就臺 北市○○區○○路0 段00號地下2 層(臺北市○○區○○段 0 小段0000建號)向被告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其變更使用事 項為:「1.地下二層:原核准用途『第19組一般零售業(G- 3 )』(3560.09 ㎡),變更為『停車空間』(3560.09 ㎡ )。2.增設自設停車位:90輛。3.併案辦理室內裝修。4.併 案辦理地下一層樓結構補強-原有樓梯拆除,樓板補平及防 火區劃變更。5.併案辦理地下一層-地下二層樓梯拆除位置 ,樓地板補平。6.其餘同原核准未變更。」被告審認前開變 更內容第4 項之防火區劃變更,係於0000建號與同路段00號 地下2 層(同小段0000建號)分戶牆增設開口,於104 年5 月13日以104 變使(准)第0079號准其建築物變更使用備查 (下稱原處分)。原告為0000建號共有人之一(應有部分10 3 分之2 ),對原處分(防火區劃變更,分戶牆增設開口) 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因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是本件訴 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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