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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永利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汝斌(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英世為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規定甚 明。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 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李慶華已於民國105年6月4日離職 ,由吳英世繼任局長,並於105年8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 7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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