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永利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汝斌(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局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
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英世為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
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有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規定甚
明。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
理人,應類推
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
程序於裁判
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
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李慶華已於民國105年6月4日離職
,由吳英世繼任局長,並於105年8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
7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