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永利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汝斌(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上列
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溢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起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適用
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
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
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原告就此爭議所
爭執之稅額為新臺幣(下同)347,239元,
核屬關於稅捐課
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40萬元以下者。是依行政訴訟
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並以本院民國105年5月20日105年度訴字第230號裁定移送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原告不服提起
抗告,經最高行
政法院105年9月8日105年度裁字第107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
定。其所需繳納裁判費應為2,000元,
惟原告於105年2月5日
向本院繳納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
可稽,核
溢繳2,000元,依
上開規定自應返還,
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