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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外國人投資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侯以鐸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麗鈞 參 加 人 馮成寶      (FONG SENG POH)-108 SINGAPORE 792410       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李豐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外國人投資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成寶、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即新加坡人馮成寶申請投資參加人朔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朔海科技公司),經被告所屬投資審議委員會 (下稱投審會)於民國104年1月21日以經審一字第10400013 550號函核定。參加人朔海科技公司旋為參加人馮成寶申請 審定投資額,經被告所屬投審會以104年1月30日經審一字第 1040 0022390號函(下稱系爭投資案)審定投資額。原告不 服,於104年4月24日,向被告請求撤銷系爭投資案,經被告 104年5月12日經授審字第10420712930號函否准後,提起訴 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是本件訴訟之結果 ,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系爭投資案之申請人即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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