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台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銘煌(董事長)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吳敏漳
王潤昌
張芳瑜
參 加 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許虞哲(部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政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
兩造所爭執者,無非係因財政部於民國104
年4月17日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0505010號令修正發布股
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
適
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抵減辦法)全文8條後,究應如何適
用抵減辦法第4條。是本院認本件有由財政部輔助被告之必
要,
爰依
上開規定,
依職權命財政部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又財政部日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當以10
4年4月17日修訂抵減辦法之承辦人員或參與人員為宜,
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